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南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将本案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7日至31日,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漂亮宝贝”美容美发店和“咔顿时光廊”美容美发店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15021.8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底,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网上招聘至**镇蒿塘社区“漂亮宝贝”美容美发店上班,同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趁店内员工不注意之际,将放置在抽屉内的2700元营业款盗走并逃离了现场,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日常开支等。
2、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应聘至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村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咔顿时光廊”美容美发店上班,在与该店老板谷某某熟悉后,经常向谷某某借手机玩游戏等,期间其了解到谷某某很少使用支付宝,同年3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假借谷某某手机玩游戏时,将谷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绑定至谷某某的支付宝,通过手机验证更改了支付宝密码,又将建设银行的短信通知设置为黑名单,使谷某某看不到消费信息。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谷某某的支付宝盗刷谷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12321.84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日常开支等,后逃离了该美容美发店。
2019年5月7日21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高云小区4区3栋二楼新欢宇网络会所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田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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