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许,崔冬林在麒麟区南宁街道**街**市场**号商铺门口与被告人郭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郭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崔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武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