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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现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周某某、姜某某(以上二人已另案处理)所卖的建筑工地用具“卡子”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九次从周某某、姜某某手中收购“卡子”,价值人民币43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娟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86691****);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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