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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巷**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巷**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曾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建瓯市**镇新起点KTV唱歌,因其玉石手链绳子断裂,要求KTV服务员将其掉落的玉石捡起。服务员无法将全部的玉石找回,被告人郭某某便连续殴打KTV老板及服务员叶某某、邱某某、邱某乙、练某某等人,造成四人受伤。经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叶某某、邱水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经建瓯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邱水凤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5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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