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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袁学勇在中华南路佳慧超市附近吃宵夜,喝酒后驾驶贵G****8号小型轿车准备回白果新村,因操作不当,所驾车与中心隔离护栏碰撞后冲上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对郭某某进行血样检测,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制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三眼井路26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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