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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416,汉族,小学文化,在宜春市袁某某**所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宜春临时*****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道**路**酒店对面路段时,与同方向易某某驾驶的宜春临时*****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易某某拨打110报警,处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随后交警带其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易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已与被害人易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官:熊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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