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镇***村**路***号,住延津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
豫GVZ***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延津县**街道办事处***村村头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 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炜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