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214,汉族,初中文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己酮车间职工,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宝骏牌小型轿车,沿襄垣县上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百货大楼路段时,被襄垣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郭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视听资料;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慧波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六十九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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