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涉嫌传播性病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4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某某****医院对面民房。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秀江派出所民警在袁某某宜春北路路段巡逻时,发现在宜春北路**宾馆对面一男子跟着一女子上了一间二楼的民房,形迹可疑。巡逻民警随后赶至该民房二楼的一间民房内,发现被告人郭某某与违法人员彭某某发生性交易。经查,被告人郭某某自2014年以来,长期在宜春北路**宾馆对面的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医院检查出自身患有梅毒。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自身患有性传染疾病梅毒并未治愈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并与违法人员彭某某发生性交易,属传播性病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医院诊断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