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晋******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蒙阴县南坦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岱崮汽车站北门前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确保安全,将对行至此的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于某某撞倒,致使于某某因外力作用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07月28日死亡。被告人郭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娟
检察官助理王宝婕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79151****);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