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7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住宁夏西吉县**镇**路**广场**号住宅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20年5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针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害怕被催收的特点,通过网络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郭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收集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肆意收取续期费,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共计骗取蒋某某、林某某、刘某甲、鲁某某、南某某、裴某某、王某某、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10名被害人21588.56元;对于到期未归还“债务”的被害人,郭某某通过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实施“软暴力”,采取以发送催收短信、电话“轰炸”的方式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迫使被害人支付虚高债务,共计敲诈勒索但某某、刘某乙、胡某某、张某甲、齐某某5名被害人8405.90元。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西安交通工程学院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借款合同、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但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胡某某、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等笔录;
6.审计报告书;
7.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四册
3.所扣押的手机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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