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豫生态化工产业园区**居委会**组**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小区**首**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陆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6日将该案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2月5日补查完毕,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2019年1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1.2013年底至2014年6、7月份间,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其家中井水未被污染,采取向环保部门举报家中井水被江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填埋危废污染相威胁,以赔偿打井损失和安装自来水费用为由敲诈该公司总经理潘某某现金人民币55000元。
2.2014年春,被告人郭某某以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生产事故联系记者曝光相威胁,以招待记者产生费用为由敲诈该公司总经理陆某甲现金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陆某甲陈述;
3.证人袁某某、曹某某、陆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强迫交易
1.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以举报宿迁**助剂有限公司环保问题相威胁,强行低价购买该公司废铁265.4吨,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79908元,非法获利218224元。
2.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曾举报宿迁**化学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抓住该公司害怕其继续举报的心理,采取以800元每吨的固定价格强行购买该公司废铁81.6吨,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5280元,非法获利74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调取的宿迁**助剂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宿迁**化学有限公司货运车辆进出放行证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低价购买废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敬松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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