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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起,被告人郭某某与其当时的女友易某某一起租住在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室,租赁合同由易某某与户主秦某某的公公张某某签订,租期为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2日。到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易某某感情出现问题,易某某搬出了该住房,郭某某继续租住,并通过易某某续交了三个月房租。2019年1月份,易某某向张某某提出退租并要求退还押金,郭某某遂向张某某提出补交押金继续租住,张某某则表示要另行签订租房合同并重新交付押金和房租。被告人郭某某不满张某某的做法,于是故意对**小区**栋**室的墙壁、吊顶及室内的家具、电器、窗帘等设施进行损坏。经物价认定,被损坏的物品的市场合理价格为726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9日,郭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45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力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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