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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郭会强郭某某,男性,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32419781225371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陕西省扶风县段家镇沟老村郭家78号***,户籍地与出生地一致。住温宿县鑫巢小区10号楼1单元201室****,无前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会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9时45分,犯罪嫌疑人郭会强郭某某到温宿县找杨某某政索要干工程的工程款,在此过程中,杨某某政以郭会强郭某某所干工程不符合规定为由拒不支付其工钱,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后郭会强郭某某一气之下,从自己驾驶的车内拿出一根铁棍将杨某某政驾驶的新*****白色东云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砸烂。

经阿克苏地区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新*****白色东云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损失价值为19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侦查等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会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会强郭某某目无国法,用铁棍故意将他人的车玻璃砸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小华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郭会强郭某某温宿县鑫巢小区10号楼1单元201室****,联系电话:13909976328******。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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