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泽州县**镇**村**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杨某甲在大阳镇**街杨某乙的家中商谈离婚事宜时,因杨某甲离婚态度坚决,郭某某不同意离婚,郭某某心愿同归于尽,便把杨某乙支开后,从房间中的火炉上拿起一把剪刀,先在杨某甲的颈部扎了一下,又在杨某甲的背部、胳膊、腿部等部位连扎二十余下,后在杨某乙阻拦下住手。郭某某逃离现场后到大阳镇**街**西北面的一处农田采取割腕、上吊等方式自杀未果。经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持凶器朝他人要害处攻击,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愈峰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数据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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