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790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某某以男性身份,假借“陈某某”姓名,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胡某某,后两人确定网络恋爱关系但一直未曾见面,2020年4月20日两人相约在肥东县****酒店****房间见面。
2020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在胡某某所在****房间,因情感纠纷产生与胡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后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从胡某某背后,使用风衣腰带缠绕胡某某颈部,勒其颈部,致使胡某某颈部喉结以上、整个颜面部广泛性皮下出血、口鼻流血、尿失禁,出现窒息现象。后因被害人胡某某将鲜血呕吐在郭艳腿上,郭某某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胡某某施救,并于当日9时30分左右将胡某某送到医院,后郭某某自行离开肥东。
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作案时处于抑郁症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1.送检的“腰带”上可疑血迹、“腰带”上10份未见明显血迹处可疑附着物的9份、“卧室木地板血迹擦拭物”、“苏打水瓶”瓶口擦拭物“口罩”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DNA,与胡某某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07×1030;2.送检的“血迹加层鞋印擦拭物”、“腰带”上10份未见明显血迹处可疑附着物的1份、“彩色毛巾”上2份可疑附着物在D3S1358等23个STR基因座上未检出明确基因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门诊病历手册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情感纠纷产生故意杀人犯意,并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作案时处于抑郁症发病期,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 高秀萍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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