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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郭晓军,曾用名郭某乙、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晓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以房检一部报(移)诉[2020]2号将该案报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7日以十检二部交诉[2020]2号将该案移交本院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晓军因不满弟弟郭某甲殴打其父亲导致其父亲卧床不起,且认为其不务正业,规劝无效,还扬言要杀掉其父亲和郭晓军。1999年5月1日,郭晓军又在郭某甲卧室内发现一把弹簧刀,郭晓军认为郭某甲要对自己和父亲下手,遂决定要除掉郭某甲。1999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晓军听到郭某甲回到家中并已熟睡,即持菜刀及弹簧刀将郭某甲头部、腿部砍杀,郭某甲大叫并反抗,郭晓军便用菜刀继续砍杀郭某甲,并将放在该屋粮仓边的一钵石灰扣在郭某甲面部至郭某甲死亡后潜逃。经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死者郭某甲系生前头部遭到他人用锐器砍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郭晓军于2020年5月9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丙、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晓军的供述和辩解;4.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兰

检察官助理何娟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晓军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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