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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6〕10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号2000年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我市**镇**街**巷**号门口路段遇到正在站街招嫖的被害人李某某,一起进入李某某租住的该门牌号201房后,双方因嫖资问题发生争执和打斗。被害人李某某冲到阳台呼救,被告人郭某某见状持携带的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李某某的颈部、腹部数十刀,致李倒地当场死亡。被告人郭某某将房门锁上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水果刀丢弃在路边下水道内。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锐器所伤,导致肝脏和右横结肠破裂、体表多处砍切创引起大量失血死亡。

2015年10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我市**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昱

2016年21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等物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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