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撤销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荆州市荆州区**镇**村**广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互殴,郭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甲的面部,且在李某甲多次用脚踢郭某某时,将李某甲的脚接住后往上抽,李某甲倒地导致其第一尾椎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检查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强
检察官助理:易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的住所,联系电话
132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