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2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靖远县**镇**村党某某家压面铺门前,因琐事和同村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杨杨某某骑跨在郭某某推的自行车前轮处并抓住自行车把手辱骂郭某某,郭某某遂推搡自行车,车前轮在杨某某腿部碰撞了几下,致杨某某仰面倒地,郭某某骑坐在杨某某身上朝杨某某脸上打了几巴掌,杨某某用手里的铁质折叠小板凳在郭某某左臂处打了一下,郭某某夺过折叠凳在杨某某的胸部乱打了几下,随后杨某某站起来又拿折叠凳追打郭某某,郭某某抓住折叠凳将杨某某推倒在地,后被群众拉开。杨某某被致伤后入住靖远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杨某某伤情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右侧第2、4-7肋骨骨折,糖尿病。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右胸部肋骨骨折、左侧桡尺骨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一级,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金某某、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国香
检察官助理 苗 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1389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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