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养殖业户,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村**区。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30分左右,在潍坊市坊子区**街**村养殖区郭某某家中,因讨要借款孙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用力拉拽孙某某右胳膊,致使孙某某右肩部受伤。2020年6月19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孙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秋
检察官助理:张振英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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