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6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与乔某某、胡某某等人合伙雇请刘某某的收割机收稻谷,段某某未参与合伙。中午时分,段某某要刘某某的收割机帮忙其收割了一块田的稻谷。午饭后,段某某又拦着刘某某帮忙其割了一块田的稻谷。下午,因郭某某请来帮忙装稻谷的人来了,刘某某驾驶收割机准备去给郭某某收割稻谷,段某某拦在收割机前面,仍要求先收割他家的稻谷。郭某某与段某某协商未果,遂将段某某拉扯至路边,拉扯过程中,段某某倒在田边的田沟里。后段某某的妻子何某某扯劝,刘某某驾驶收割机离开现场。段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在随县尚市镇卫生院治疗,诊断左第九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随州市中心医院于2018年9月13日诊断,段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第7、8肋骨不全性骨折。2018年9月13日,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随中法医鉴[2018]临鉴字第0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段某某因遭他人暴力致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第7、8肋骨不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传唤证、强制措施文书、调解记录、郭某某的户籍证明、段某某的申请书、郭某某的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复印件、随县尚市镇卫生院出具的段某某的出院小结、情况说明、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现场照片;2.证人乔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医鉴[2018]临鉴字第0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5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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