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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9月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3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时许,在高阳县建新大街“SASA”酒吧门口,因结账问题,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获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住高阳县**镇**村,联系电话:1393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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