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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护士,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室,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院。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在武威市凉州区天瑞巷林业局家属院内,被告人郭某某与其母亲郭某二因琐事与邹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撕扯致邹某某倒地,郭某某用脚在邹某某身体上踢了几脚,郭某二用手在邹某某脸上打嘴巴,致邹某某受伤。2020年1月9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邹某某所受伤情为:多发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损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1月1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邹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郭某某在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判处,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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