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汉族,中专文化,岳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区**花园**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谢某某(女)协议离婚,小孩归郭某某抚养。2019年4月10日15时许,谢某某与其母亲即被害人高某某前往郭某某家,想将小孩带回照顾,遭郭某某阻拦,为此,谢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执进而扭打在一起,高某某上前阻拦,郭某某即殴打高的面部,致其眼部受伤。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右眼球损伤术后,5米矫正视力:右0.0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2.a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的父亲为其赔偿了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病例、和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偲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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