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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7时40分许,在莱州市**街道**村,因被告人郭某某拾取孙某某放在院外的烧火草,孙某某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某某采用拳打、棍击等方式将孙某某打伤,致孙某某左胸肋骨骨折。2019年12月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某左胸第2、3、4、5、6、7、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村**号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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