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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墨江县**镇**村**号**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墨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晚上,郭某某和陈某乙、占某某等人到墨江县联珠镇哈尼明珠慢摇吧喝酒,在喝酒的时候郭某某和慢摇吧里面的女子发生争吵,后被保安和占某某等人制止,并把郭某某强行带出慢摇吧。离开慢摇吧后郭某某一直要回去找对方理论,被占某某、何某某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郭某某动手殴打占某某,后两人一起摔倒在地上,致使两人受伤。在一旁的陈某乙看到占某某受伤后,就骂了几句郭某某,郭某某遂怀恨在心。02时许,双方各自回到癸能村中铁十九局四号斜井工地宿舍,郭某某对陈某乙的辱骂一直怀恨在心,就从自己的房间出来后到工地职工的厨房里面拿了一把菜刀,到陈某乙的房间门口,用脚踢房间的门,因门未踢开,后从前窗户进入陈某乙的宿舍,用手中持有的菜刀往睡在床上的陈某乙的上半身砍去,致使陈某乙的右胸受伤。陈某乙被砍伤后,起来抢郭某某手中的菜刀,这时陈某乙的妻子李某某从床上起来,去抢郭某某的刀,在抢刀的过程中郭某某手中的菜刀划伤李某某的右手。最后郭某某手中的菜刀被陈某乙抢过去。郭某某手中的菜刀被陈某乙抢走后,郭某某遂跳出窗户逃离现场。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李某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照片);2.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陈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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