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因发现其妻子刘某甲与被害人赫某某有婚外情,到本市丰台区顺三条春饼烤鸭店附近赫某某暂住地,用木棍、拳脚对赫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赫某某头皮挫伤、双上肢多发皮肤挫伤,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民警赶赴现场,将郭某某和赫某某带回东铁匠营派出所审查。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到东铁匠营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家属现已赔偿被害人赫某某人民币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赫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辨认笔录:被害人赫某某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7.其他材料: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电话查询记录、健康宝截图、工作说明、铁路购票信息查询。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王伟阳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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