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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风情园*号楼*单元***号,群众,系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在敦煌市**镇****王国酒吧大厅内,苏某与**离开酒吧的被害人乔某某某某发生肢体碰撞,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扯,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将苏某和乔某某某某劝开后苏某又冲向前在乔某某某某腹部踹了一脚,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再次将双方劝开,并将乔某某某某劝拦到酒吧外楼梯间二层平台,劝阻过程中乔某某某某不听劝阻,被告人郭某某心生不满,因气愤在乔某某某某面部击打一拳,致乔某某某某鼻部受伤。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敦煌市医院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桑某某、刘某某、郭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永玲

检察官助理:黄金风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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