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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郭某某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8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高碑店市****村。2017年6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11时40分许,在高碑店市**乡**村,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郭某某将高某某嘴唇咬伤,致其上唇外伤后缺失。经鉴定: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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