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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队**,住武汉市黄陂区**小区**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20年7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老婆陈某某因邻里堆放废品事宜,与段某甲家属发生纠纷。次日21时许,段某甲等四人至被告人郭某某位于本区武湖农场江咀小区7巷21号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和打斗,被告人郭某某从该住处厨房筷笼里拿出水果刀,将段某甲腹部捅伤,后将该凶器藏匿于二楼卫生间内。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让其儿子郭某乙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郭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木质手柄水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衣服、水果刀(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郭某某身份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免疫检验报告单、暂不收押通知、接警记录、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段某甲陈述;4.证人段某乙、郭某乙、段某丙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及清单;7.抓获经过;8.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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