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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18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江国路博诚机械厂门口附近,因停车与陈某甲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告人郭某某捡起地上一废旧灭火器击打陈某甲头部,造成其右侧颧骨弓骨折,右侧额叶、左侧额叶,颞叶广泛脑挫伤。经司法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就诊病历、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处查询等书证;4.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害人胡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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