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现住枝江市**栋**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自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7日至4月7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晚,周某某因赌博输钱约被害人李某某酒后到宜昌高新区白洋镇雅畈村一农户赌场外找覃某某讨要说法。被告人郭某某驾车到此与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后双方各拿一把砍刀互砍,郭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左胸、左臂等部位砍伤,致其左上肢伸肌断裂、左尺骨不全骨折、胸部裂伤、乳头缺失。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在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1号夹岗科技园7号楼大门口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施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 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海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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