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赌局产生矛盾,2018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在赤城县赤城镇东方怡景小区4号楼3单元401室正准备玩牌的刘某甲(被害人)和郑某某遭到郭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威胁、殴打。刘某甲和郑某某被打后开车找寻郭某某、张某某等人。2018年1月11日下午18时左右,刘某甲和郑某某等人在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西门口附近的饭馆门口发现刚吃完晚饭的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双方发生持械打斗,打斗中郭某某用刀捅伤了刘某甲,经赤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赤刑初字第47号、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赤刑初字第5号、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赤刑初字第86号、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赤刑初字第18号、赤城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赤看释字(2011)21号、谅解书;
2.证人刘某乙、郑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赤城县公安局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桂亮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