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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张北县**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2019年7月31日,郭某某被传唤至张北县公安局。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北公县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张北公县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7时许,郭某某与曹某某在张北县张北镇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后二人互相殴打,郭某某致曹某某手部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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