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04号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郭某某的养殖场处吃饭饮酒后,双方因小事发生争执,郭某某用拳手、石头、木棍殴打何某某,致使何某某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 随案移送的一个石头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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