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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8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社区**山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KTV(下称KTV)消费时,因被害人钟某某在KTV走廊内摸其朋友许某某胸部,遂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在KTV内寻找钟某某。后郭某某等人在KTV的A20房间找到钟某某,先言语冲突,后郭某某等人冲入A20房间与被害人杨某某、钟某某等人殴斗,郭某某等人使用拳脚殴打杨某某、钟某某,致人二身体不同部位受伤。

经鉴定,杨某某系因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右上颌骨额突及鼻骨右翼骨折,属于轻伤二级;钟某某良系因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组织损伤,属于轻微伤。

破案后,许某某代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刚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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