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平舆县城**技术学院东侧自己的电动车修理店门口,因为修电动车的琐事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击打了余某某的胸部,造成其肋骨骨折。经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及住院病历、案发现场照片及余某某伤情现场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引起打架,造成他人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