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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6125251990********,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农民,户籍地山阳县**街办。2018年12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七个月,现在商州监狱服刑。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在山阳县城关街办南新街中段夜市相遇,因之前债务纠纷,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宁某某拉开,拉开后被告人郭某某仍然怒气未消,从附近的一家火锅店中夺走一把菜刀,用菜刀将张某某右肩膀砍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康某某、宁某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商州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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