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8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管某乙之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驾车到位于诸城市**镇**村的被害人管某乙家附近,先通过向管某乙家中扔石头、踹门等方式滋事,后又于当日15时许,二次驾车到该处意欲继续滋事时与管某乙相遇并发生冲突,管某乙用木棒将郭某某的车玻璃捣破,郭某某持刀将管某乙的左手手指砍伤。2020年6月1日,经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管某乙左手部损伤致左手中指中节离断伤,左手环指中节开放伤伴伸肌腱断裂,现左手中指远侧间关节僵直,功能丧失,左手末节感觉消失;左手环指远侧指间关节功能明显受限,近侧指间关节轻度受限,构成轻伤二级。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2.鉴定书;3.证人管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管某乙的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资料;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