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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当天和凌某甲离婚后前往祁门县祁山镇**小区找凌某甲。当时胡某某驾驶凌某甲轿车送凌某甲回到小区,郭某某看到凌某甲车子便来到凌某甲车边,在凌某甲车后发现胡某某蹲坐在那里,认为胡某某深夜送凌某甲回家还躲在车后,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对胡某某拳打脚踢。郭某某用右脚踹了胡某某脸部两下,用右手殴打胡某某脸部、头部七、八拳,期间,胡某某用双手拦、挡时,双手臂被郭某某打到。后胡某某出来蹲在凌某甲车边打电话时,郭某某上去打了胡某某脸部一下;民警到场后,郭某某又用右手打了胡某某左脸一个耳光。

在郭某某殴打胡某某期间,凌某甲便在地上捡砖块砸郭某某,并阻拦郭某某,郭某某便将凌某甲推倒,后又打到了凌某甲脸部。

被害人胡某某右眼、鼻子等部位被郭某某打伤到祁门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7月17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右眼框内侧壁、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凌某甲及郭某某放弃伤情鉴定的声明;

2.证人凌某甲、凌某乙、王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海俊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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