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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司机。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号**栋***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辩护人兰基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O19年8月27日20时许,在本市河西区**新苑**门附近,被告人郭某某与刘某某、王某二人因汽车剐蹭问题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将王某鼻部打伤,并在与刘某某撕扯过程中致其倒地受伤。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外伤致:1.右侧鼻骨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3.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鉴定人刘某某外伤致:1.左侧6、7、8、9、10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体表挫伤面积15cm²以上,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伤情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6.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19年11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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