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号,住自贡市沿滩区**房**期。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兰某某外出打工同居数年分手,后郭某某认为兰某某带走同居期间的钱财,多次找到兰某某吵闹纠缠。2019年12月7日9时许,郭某某再次窜至大安区人民路“兴佳卫厨”店铺,找到兰某某,要兰某某给钱遭拒后,郭某某将兰某某拖至“兴佳卫厨”店铺门口进行殴打,将兰某某摔倒在地拳打脚踢并用改刀捅伤兰某某会阴部,致兰某某阴道贯通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盆腔炎。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兰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冯某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成都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冯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兰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玥
检察官助理:廖丹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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