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郭广红,曾用名郭维锋,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华某市****厂职工宿舍**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广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华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广红酒后到华某市西华电厂公寓楼二单元303室看望父母,其父郭某甲因郭广红酗酒便对其训斥,二人发生争执,郭某甲嫌郭广红叫了自己的名字遂在其脸上打了几巴掌,其母连某某将父子劝开后二人又撕扯在一起,郭广红用脚将郭某甲绊倒在地后在其面部打了几拳,致其重度颅脑损伤,经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被告人郭广红连夜将郭某甲尸体运送回老家途中被华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平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符合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电话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及活检照片、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广红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提取、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广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摆凤琴
检察官助理:章玺龙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广红现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宗(内附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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