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郭某某,性别:**,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6********,**族,**文化,上海**物业有限公司电工,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楼楼道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楼道内晾晒衣服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20年6月10日,其因琐事与被告人郭某某发生纠纷,后被被告人郭某某打伤的事实。
2.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其系曹杨路**弄**号楼**室租户, 2020年6月10日14时许,其看见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相互殴打的事实。
3.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弄**号楼**室租户,2020年6月10日14时许,其看见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相互殴打,且在案发前被害人王某某腿部健康的事实。
4.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均及时验伤。被害人王某某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5.收据、谅解书,证明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的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到案情况。
7.被告人郭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6月10日14时许,其在本市普陀区曹杨路**弄**号**楼楼道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楼道内晾晒衣服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熹
检察官助理 黄本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2195****。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律师李影,电话:1391607****。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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