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路*栋*号。2019年12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0时许,因怀疑被害人翁某某骚扰其前妻曾某某,被告人郭某某独自去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路*栋**房翁某某家门口,在曾某某开门准备离开时,郭某某进入翁某某家中与翁某某发生争执、扭打,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小刀往翁某某右胸部捅了一刀。经鉴定:翁某某的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31日,郭某某到英德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到案后,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捅伤翁某某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
2.书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飞燕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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