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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3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内,被告人郭某某因与同宿舍居住的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某某从背后将王某某推倒,致王某某摔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郭某某于案发当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骥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9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91042****。

2.公安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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