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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农民,家住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15时许,在宾川县**镇金城印象二期工地上,因工地使用建筑模板问题骆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执,郭某劝说过程中,与骆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被拉开。21时许,双方在协商过程又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郭某某看见郭某被按在地上,就用拳头殴打骆某甲,并用膝盖顶了骆某甲胸腹部两下。经宾川县衡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甲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1355884****)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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