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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沟**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11月,因无证驾驶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5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6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被害人姬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728195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沟**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印斗镇吴家峁村前岳父姬某甲家喝酒时,因谈到郭某某与前妻姬某某的婚姻问题,二人发生争执。继而郭某甲对被害人姬某某实施殴打,又从其车上取出钢管打击被害人身体,致使姬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经米脂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姬某某胸部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米脂中医康复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证、入院记录、诊断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米)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胸部损伤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槿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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