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7********,汉族,大学学历,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服务中心信息科原**,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路桥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受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服务中心委托为单位申请办理支付宝账户,成为单位支付宝账户管理员。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2311165.61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将单位支付宝账户资金转账至个人支付宝(余额宝)账户共计2298515元,其中用于投资股票等营利性活动共计2282500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共计16015元,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
2、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直接挪用单位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12650.61元,其中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共计12267.61元,且超过3个月未还;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共计383元。
2019年3月8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3月28日、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分多次所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至单位账户。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至台州市路桥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档案摘录、浙江省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登记表、路桥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书、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挂路桥区中医院医共体**街道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路社卫发[2016]51号文件、路社卫发[2018]5号文件、资金去向情况一览表、个人消费支出明细表、关联银行账户明细、证券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卢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单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且挪用部分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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